我又认真读了《刑事诉讼法》,这里更加明确了公检法的权利范围,也了解了我们自己应该享有的法律权利。
我们在没有宣判之前都必须是在押人员或者是人犯,不能是罪犯,有没有罪只有法院说了算,别的人是不能说是谁有罪的,怀疑归怀疑,但是不能以罪犯论处。这也就是胡警官总是说我是涉嫌的原因。
在时间上,公检法应该有时间约束的。公安局只能是刑拘,一般是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星期,像我们经济案件,一般都要在三十七天左右逮捕,不能超过这个期限,我是三十五天逮捕的。逮捕是由检察院批捕的,公安局是没有逮捕的权利的,它是执行机关。逮捕后,一般案件的侦查期限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四种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各自不超过一个半月;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应该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对于我的案子,我现在是处在补充侦查的阶段,现在算起来,公安局的补充时间也是快到了,补充完毕必须要在规定时间交到检察院,如果证据再不足,我就必须被释放。我要靠自己的能力和国家法律赋予我的权利去辩解。
另外在《刑事诉讼法》也明确了定罪是要重证据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不能抓人的,而我的情况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借原告工厂的报案就到北京来抓我们,虽然是通过北京市公安局的同意并且还有当地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协助下抓的我们,但是我相信他们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也要仔细查找我的文件,特别是我同国外客人的往来传真,希望从这里面找到我同国外客人合伙诈骗的罪证。事实上我只是做生意而已,不可能有什么伙同国外客人诈骗的问题。
对于律师的职责范围,我也有了清楚的了解,我只能向律师咨询有关的法律问题,律师不可能为你做不符合自己身份的事。虽然规定了律师可以为你进行辩护,但也必须是基于法律认定之后的辩护,这一点同国外的律师是不一样的,我一直想让律师帮助我辩护我是无罪的,这是非常幼稚的想法。在我国,律师的工作是如何减少法院判的时间年限,而不是向着无罪的方面去辩护。这也就是很多人认为请律师没有什么用的原因,之所以要请的原因就是帮助自己从法律上来解释一下,如果律师同公检法的关系好一点,可以说一下情,恳请法院判得轻一些。
看了这两本法律方面的书之后,我基本上对我国的法律有了一些比较明确的认识,对自己的案件将如何发展也比较清楚了。虽然我身在看守所里,但是头脑要保持清醒,否则自己就是糊里糊涂地被判了罪,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像毛小山、陈小喜,甚至包括许小伟和老赵,都是在在法盲的情况下走到这里来的。
我的朋友唐小亮给我买的书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有几本新出来的法律知识在理论上的探讨。他是为我买的,重点是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区别到底在哪些方面,如何解释这个误区,是非常关键的。我反复地看着,努力寻找有关对我案子的解释答案,这样我就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这些理论证据,请求法院对我的案子有一个公正的裁决。我想象着我在法庭上如何慷慨激昂,一条条地陈述我的辩解,揭露原告工厂的卑劣手段,我似乎看到法官和人民陪审团都在认真地倾听我的陈词。最终的结果我就不敢想了。
其实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唯一区别就是前者是在特定情况下产生问题而不能履约的,但是后者则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欺诈的含义。从我的案情经过来说,国外客人提出货物长毛了,那么作为原告工厂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而不是怀疑一切,我是中间人,我同原告工厂均存在着经济合同的关系,而且在合同中对双方的责权利都讲得非常清楚,原告指责我同国外客人合伙诈骗是没有证据的。接受公检法的审查,我也不怕,但是由于他们这样突然的把我抓来,造成我公司经济上的损失太大了,这一点胡警官他们也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不可隐藏的事实。我反复研究我的法律地位问题,最终我可以说我的法律地位仅仅局限在经济合同中的居间合同范畴。
我自己看了居间合同的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出的结论是我或我们公司没有经济上的和法律上的责任,理由很简单,我介绍国外客人和原告工厂直接签订了合同,而且客人也是按照这个合同向原告工厂开出了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当然信用证上的条款有一定的风险,那么在开证银行因客人造成的不符点拒付后,应该要求船运公司不能释放货物给客人,由于船运公司是受客人的委托,所以才造成现在的损失。这不能跟居间人产生法律纠纷,我们公司同原告工厂之间的合同才是我们之间产生纠纷后解决的依据。居间人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作用,对以后的付款问题也就不再参与了。像现在存在的国外客人不付款的情况,居间人显然也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明确了这种法律关系,我心里就踏实多了。尽管可能在我的案子上还会产生许多我意想不到的因素,但我肯定在法律上的位置是明确的,除非有人存心想整治我,那我就没有办法了。
我同样看了有关的外贸领域的案例,但没有与我的情况一样的,其原因也是很简单的,中间人是不可能涉及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的。
老赵问我:“找到了同你的案子一样的案例了吗?”
我回答:“没有。”
他又说:“这就是说明你的案子是不成立的。我要是在外面就好了,肯定会帮助你的,无非就是要花点钱。”
这一点我是相信的,从他目前的情况看,他的关系还是非常强硬的,可是我就是缺乏这方面的能力,总是对公检法机关的人回避,躲得远远的,但是在社会上做生意必须要与他们交朋友,才可能轻松的过去。不过现在的社会,虽然是非常看重钱和关系,但已经不是非这两样就能够解决问题的,不错,是存在着用几百万捞死刑犯的命,存在着花钱解决问题的事,不过像老赵这样的,不也要坐牢吗?像何为和那样的情况,不也要去少管所吗?所以,社会在发展,当然我并不是不想沟通好这方面的关系,人际关系还是非常重要的。
总结自己这几年在事业上的不顺利,关键是自己没有在关系上下功夫,仅仅凭着一腔热血是不够的,自己不善于在关系方面下功夫,在我的周围也没有人能够真正地在这方面为自己下功夫。真可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我是这样的人,我所认识的人大多数也是这样的人。
宫小进在“五一”节前就开庭了,其结果还要等到和议庭讨论后再作决定,他感觉判不了多长时间。他的同案犯请了律师,但是律师在法庭上就是说犯罪事实清楚,请法庭考虑到他的表现从轻处理。他回来后庆幸自己没有花这笔钱。
号子里没有再进来新人,老赵也是不大管理了,风场上的地好久没有擦了,别的号子是天天地刷,我同老赵说了好几次,才安排刷了一次。而且是在许小伟和毛小山的帮助下完成的。
“五一”前一天加餐,是黄豆炖肉,以后就又是油菜,直到我们都吃到了油菜杆,没有办法再吃下去了,才换成海带,没有一点的油水,不过我们已经很是知足了,因为这比腌菜要好吃得多。可是到了“五一”这一天,我们却吃上了咸菜。可能是外劳也没有做饭,或者不想做什么饭了。
我还是没有家里人的消息,不知道家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我给我父亲写了那封信后,程爱真会不会到我父亲家里过节呢?我发现我在里面想得实在太多了。
中午,又听到钟管教在打板子,几十板下去了,问被打的人服不服,后面我们就听不到了。不一会儿,我们号子的大铁门开了,钟管教从一号又调来一个人,他看上去非常油头滑脑,两只小眼睛总是在那里打转,衣着非常简单,他来了快一个月了,是因为偷了工厂里的废铁给抓进来的。他是在一号里偷吃榨菜而被号子里的人强迫吃了一袋辣酱,所以钟管教知道后就擦了那个人的油,把他调到了我们的号子里。
在号子里偷吃东西到哪里都会遭到别人痛打的,所以他来到十号并不能说他可以随便。宫小进首先就给他上了一堂课,严厉地告诉他:
“来到这里,给你吃的,你才能吃,如果发现你在偷东西吃,我们同样还会整你的,但是不会给钟管教找麻烦就是了。我们也不可能被擦油。听明白吗?”
“明白。”他回答。
我估计他也知道怎么做才对,偷东西本身就是让人感到不高兴的,而且让人非常痛恨。我记得在北京的时候,号子里有一个小孩偷吃馒头,我们就一个个地打他,老大又不让他吃饭,直到他饿得不成,向老大求饶,才罢休。那种情景,我也觉得可怜,但是在号子里是实际的,不是福利院,所以没有人会对你怜悯的。
我意外地收到了我弟弟的来信,说是律师费已经寄出了,一下子我的心轻松了许多,但是我的心里还有一种不安,就是为什么程爱真没有来信说这件事呢?如果是程爱真寄的钱,我就没有更多的想法了,是弟弟告诉我的,我不愿意让父亲或弟弟给我汇钱,这样我就很不忍心了。